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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防控疫情实行中我们应尽的义务

发布者:admin发布时间:2022-10-08访问量:579

众所周知,目前防控疫情不容忽视,更不容大意,那么疫情发生的期间我们应该做到哪些应有的义务呢?

一、政府划分疫情防控区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?

关于防控疫情实行中我们应尽的义务

《传染病防治法》第四十条规定: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,应当及时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,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、疫区的建议。传染病暴发、流行时,对疫点、疫区进行卫生处理,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。实施传染病预防、控制措施,组织、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。

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《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方案的通知》要求,各地一旦发生本土疫情,要尽早将社区(包括行政村)精准划分为封控区、管控区、防范区三类防控区域。

二、个人为什么要配合进行核酸筛查?

《传染病防治法》第十二条规定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,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、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、检查、采集样本、隔离治疗等预防、控制措施,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。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、医疗机构接受核酸检测、采集样本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,拒绝接受核酸检测的行为则属于违法行为。

三、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义务有哪些?

根据《传染病防治法》第十二条规定: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,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、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、检验、采集样本、隔离治疗等预防、控制措施,如实提供有关情况。

《突发事件应对法》第五十七条规定: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、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,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,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,协助维护社会秩序。”

《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》第四十五条规定: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、工作、生活、学习、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境内外人员,应当配合国家和本市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,并遵守下列规定:(一)做好自我防护,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,出现特定症状时,及时主动前往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就医,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;(二)协助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所在社区、村组织开展的应急处置工作;(三)配合有关调查、样本采集、检测、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,如实提供有关情况;(四)进入本市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报告健康状况,接受、配合集中或者居家观察。


四、单位或个人不服从、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,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?

《突发事件应对法》第六十六条规定,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,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、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。第六十七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,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,给他人人身、财产造成损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第六十八规定,违反本法规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五、对违反疫情防控措施要求,擅自外出、聚集,隐瞒病情、瞒报行程信息、隐瞒密切接触史,或者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,逃避正常检查的,应如何惩处?

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,将视具体情形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,可能涉嫌违反《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,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;确诊病人、病原携带者,隐瞒病情、瞒报行程信息,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,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

通过以上的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,我们了解到我们个人应尽的义务也至关重要,关乎着成千上万的医护工作者或者居民的正常出行,所以“克己复礼”任重道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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